時間:民國99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00
地點:洋華光電大股東秘密聯合辦公室(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9號)
聯絡人: 朱維立0981-238732(自主工聯執行長)、杜光宇 0922-635756(洋華工會秘書)
針對洋華光電4月28日,在經濟日報刊登半版聲明啟示,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在此作出回應。洋華光電經營階層,違反多項勞動法令,政府相關部門已做出裁罰(詳如附件),不容洋華光電狡辯。洋華不僅不直接面對問題,共創勞資和諧,甚至趕在股東大會前夕,重金買下半版廣告,掩飾違法事實,突顯出洋華三大經營警訊,值得投資人關注。
警訊一:洋華違法違規,公司治理缺失多!
洋華光電經營層違法僱傭童工,並違法解雇工會幹部和成員,行政部門已進行行政裁罰,罪證確鑿,不容狡辯(詳見附件)。此事突顯洋華董事長林德錚等經營管理階層,不願意正派經營,鑽營違法漏洞,甚至還刊登廣告掩飾罪過,反而製造更多不必要的費用和成本,拉高企業經營風險,公司治理大有問題。
警訊二:剝削勞工殺雞取卵,洋華難以永續經營!
洋華光電經營階層壓榨勞工,採殺雞取卵模式,難以永續經營!洋華從去年3月掛牌上市,股價飆漲,資金充裕,業績快速擴張,企業卻採取殺雞取卵模式,壓縮員工加班費用計算方式,導致員工加班工時超長,並違法僱傭童工與建教合作生(童工),長期將影響產能,惡化產品品質,並降低公司競爭力,更嚴重的是,洋華公司明顯忽視企業社會責任。
洋華此舉突顯,其為求上市,營造亮麗財報,不惜違法壓榨勞工,違法雇用童工,以擠出利潤,這僅是美化財報帳面做法,以求營造高股價,並非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警訊三:全球關注勞資爭議、品牌商望之卻步!
洋華光電經營階層不願積極改善違法事項,不僅違反台灣勞動法令,更違背國際上對於勞動人權要求。透過洋華員工揭露,台灣媒體報導,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同時,香港勞工團體即將對洋華國際品牌客戶施壓,知名國際勞工運動媒體Labourstart已展開連署聲援活動,同時發動消費者一人一信要求下游品牌商、通路商全面監察洋華勞動條件,國際社會已共同關注此議題。洋華不願意正面解決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導致自主工聯正在擴大國際串聯面,影響國際聲譽以及國際客戶觀感,勢必影響未來經營績效。野村及麥格理證券紛紛調降洋華評等與目標價。
洋華經營的三大警訊,是經營體質的深層危機,經營體質不佳,經營階層無法做好公司治理,就不能支撐高股價。請各位投資人跟我們一起監督洋華,共同謀求洋華光電的永續經營。
針對洋華刊登廣告的粉飾動作,我們非常憤怒,也非常傷心。我們憤怒的是,洋華明明有許多違法事實,卻片段扭曲和解釋其行徑,甚至不惜在廣告公布某一工會幹部的家境困難,捏造此工會幹部自行要求15歲子女進公司打工,以求改善家境,讓這個家庭尷尬,此舉令人憤怒。
然而,我們在此痛心疾首的說出事實真相:洋華先行宣布15歲以上子女可以在企業打工,洋華給我們的工資過低,不得不讓子女來打工,子女開始打工之後,我們心疼地發現,公司要孩子們每日工時超過十小時,甚至孩子們為了等工時長達12小時的我們下班,不得不在一旁打瞌睡守候。我們帶著口罩上街抗議,擔憂被公司解雇,也要揭露公司違法僱傭童工的違法事實,我們期盼,公司不再僱傭童工,即使僱傭工讀學生,也必須按照勞基法給予合理的勞動條件和薪資。因此,我們做出以下呼籲:
呼籲一:儘快恢復違法資遣工會幹部與會員的工作權!
呼籲二:改善勞動條件,依法計算加班費,不再違法剝削在職員工。
呼籲三:停止打壓工會,讓工會監督企業營運,保障員工與股東權益!
洋華光電(股)公司違法事項一覽表
一. 洋華違法剝削童工,桃園政府進行勞動檢查,已裁罰三萬元,目前桃園縣政府將洋華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二. 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發現洋華僱傭46名建教生,洋華強迫建教生每月加班58個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僅66元,他們連上廁所都挨罵,從下學期開始,教育部已取消洋華建教合作資格。
三. 正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階段的是,洋華違法解雇五名工會幹部與十多名工會成員,明顯違反工會法,不容洋華光電片面指稱不知道解雇員工是工會幹部與成員。
違法事實 | 違反法條 | 馬政府應有作為 | 現況 |
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工會會員 | 工會法第35條 |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桃縣府開罰中 |
就業服務法第5條 |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桃縣府準備認定就業歧視 |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正式行文認定違法解雇無效! | 桃縣府調解會認定非法資遣! | |
違法資遣本勞持續雇用及引進外勞 | 就業服務法第42、47條 | 依同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 勞委會勞檢中 |
違法短發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 桃縣府與勞委會皆開罰 |
違法低報勞保 | 勞保條例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1.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2. 協助勞工向雇主追償所受損失。 3. 涉嫌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 勞保局已開罰 |
勞退新制提撥短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1. 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提撥足額 2. 加徵滯納金 3. 依雇主應負擔金額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勞保局檢查中 |
員工每月超時加班上百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 桃縣府與勞委會皆開罰 |
勞動基準法第5條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 ||
建教合作生超時加班 |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 | 依同法第12條令其停辦 | 教育部停辦洋華建教合作 |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屆期不改選 |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 | 政府行文命令其改選 | 桃縣府檢查中 |
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超時加班 | 依刑事罪論處 | 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 桃縣府將董事長與實際負責人移送地檢署 |
製表: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