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出席股東會、看緊血汗錢! 勞團公布洋華三大營運警訊!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429包圍洋華大股東神秘辦公室新聞稿

時間:民國99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00
地點:洋華光電大股東秘密聯合辦公室(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19號)
聯絡人: 朱維立0981-238732(自主工聯執行長)、杜光宇 0922-635756(洋華工會秘書)

針對洋華光電4月28日,在經濟日報刊登半版聲明啟示,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在此作出回應。洋華光電經營階層,違反多項勞動法令,政府相關部門已做出裁罰(詳如附件),不容洋華光電狡辯。洋華不僅不直接面對問題,共創勞資和諧,甚至趕在股東大會前夕,重金買下半版廣告,掩飾違法事實,突顯出洋華三大經營警訊,值得投資人關注。

警訊一:洋華違法違規,公司治理缺失多!

洋華光電經營層違法僱傭童工,並違法解雇工會幹部和成員,行政部門已進行行政裁罰,罪證確鑿,不容狡辯(詳見附件)。此事突顯洋華董事長林德錚等經營管理階層,不願意正派經營,鑽營違法漏洞,甚至還刊登廣告掩飾罪過,反而製造更多不必要的費用和成本,拉高企業經營風險,公司治理大有問題。

警訊二:剝削勞工殺雞取卵,洋華難以永續經營!

洋華光電經營階層壓榨勞工,採殺雞取卵模式,難以永續經營!洋華從去年3月掛牌上市,股價飆漲,資金充裕,業績快速擴張,企業卻採取殺雞取卵模式,壓縮員工加班費用計算方式,導致員工加班工時超長,並違法僱傭童工與建教合作生(童工),長期將影響產能,惡化產品品質,並降低公司競爭力,更嚴重的是,洋華公司明顯忽視企業社會責任。

洋華此舉突顯,其為求上市,營造亮麗財報,不惜違法壓榨勞工,違法雇用童工,以擠出利潤,這僅是美化財報帳面做法,以求營造高股價,並非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警訊三:全球關注勞資爭議、品牌商望之卻步!

洋華光電經營階層不願積極改善違法事項,不僅違反台灣勞動法令,更違背國際上對於勞動人權要求。透過洋華員工揭露,台灣媒體報導,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同時,香港勞工團體即將對洋華國際品牌客戶施壓,知名國際勞工運動媒體Labourstart已展開連署聲援活動,同時發動消費者一人一信要求下游品牌商、通路商全面監察洋華勞動條件,國際社會已共同關注此議題。洋華不願意正面解決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導致自主工聯正在擴大國際串聯面,影響國際聲譽以及國際客戶觀感,勢必影響未來經營績效。野村及麥格理證券紛紛調降洋華評等與目標價。

洋華經營的三大警訊,是經營體質的深層危機,經營體質不佳,經營階層無法做好公司治理,就不能支撐高股價。請各位投資人跟我們一起監督洋華,共同謀求洋華光電的永續經營。

針對洋華刊登廣告的粉飾動作,我們非常憤怒,也非常傷心。我們憤怒的是,洋華明明有許多違法事實,卻片段扭曲和解釋其行徑,甚至不惜在廣告公布某一工會幹部的家境困難,捏造此工會幹部自行要求15歲子女進公司打工,以求改善家境,讓這個家庭尷尬,此舉令人憤怒。

然而,我們在此痛心疾首的說出事實真相:洋華先行宣布15歲以上子女可以在企業打工,洋華給我們的工資過低,不得不讓子女來打工,子女開始打工之後,我們心疼地發現,公司要孩子們每日工時超過十小時,甚至孩子們為了等工時長達12小時的我們下班,不得不在一旁打瞌睡守候。我們帶著口罩上街抗議,擔憂被公司解雇,也要揭露公司違法僱傭童工的違法事實,我們期盼,公司不再僱傭童工,即使僱傭工讀學生,也必須按照勞基法給予合理的勞動條件和薪資。因此,我們做出以下呼籲:

呼籲一:儘快恢復違法資遣工會幹部與會員的工作權!
呼籲二:改善勞動條件,依法計算加班費,不再違法剝削在職員工。
呼籲三:停止打壓工會,讓工會監督企業營運,保障員工與股東權益!


洋華光電(股)公司違法事項一覽表

一. 洋華違法剝削童工,桃園政府進行勞動檢查,已裁罰三萬元,目前桃園縣政府將洋華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已經移送地檢署偵辦,可能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兩萬元以下罰金。

二. 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發現洋華僱傭46名建教生,洋華強迫建教生每月加班58個小時,加班費每小時僅66元,他們連上廁所都挨罵,從下學期開始,教育部已取消洋華建教合作資格。

三. 正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階段的是,洋華違法解雇五名工會幹部與十多名工會成員,明顯違反工會法,不容洋華光電片面指稱不知道解雇員工是工會幹部與成員。


違法事實
違反法條 馬政府應有作為 現況

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工會會員

工會法第35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桃縣府開罰中

就業服務法第5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桃縣府準備認定就業歧視

勞動基準法第11

正式行文認定違法解雇無效!

桃縣府調解會認定非法資遣!

違法資遣本勞持續雇用及引進外勞

就業服務法第4247

依同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勞委會勞檢中

違法短發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桃縣府與勞委會皆開罰

違法低報勞保

勞保條例第14條等相關規定

1.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2. 協助勞工向雇主追償所受損失。
3. 涉嫌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勞保局已開罰

勞退新制提撥短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

1. 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提撥足額
2. 加徵滯納金
3. 依雇主應負擔金額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勞保局檢查中

員工每月超時加班上百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桃縣府與勞委會皆開罰

勞動基準法第5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建教合作生超時加班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5

依同法第12條令其停辦

教育部停辦洋華建教合作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屆期不改選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

政府行文命令其改選

桃縣府檢查中

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超時加班

依刑事罪論處

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桃縣府將董事長與實際負責人移送地檢署

製表: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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