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勞委會北區勞檢所來函,洋華光電多項違法,事證確鑿!
(編按:勞委會北區勞檢所於99年4月15日致函工會,明確表示洋華光電公司多項違法事實確鑿,分別依據不同法條處理中。我們把這份公文全文刊登,以昭公信,以正視聽。這份公文,當可以把這份廣告與聲明裡的諸多不實說法予以澄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函
地址:100台北市紹興北街31巷39號
承辦人:黃錫麟
電話:02-2321-3511-116
受文者:桃園縣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桃園縣觀音鄉經建五路32號5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勞北檢製字第09910055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有關桃園縣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法令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4月7日勞資1字第0990067824號函辦理。
二、本所於99年4月7日派員前往該公司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如下書名:
(一)該公司勞工延長工時之工資計算,僅以「本薪」計算,為將薪資明細所列獎金或津貼列入計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二)部分勞工除正常工作時間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三)部分勞工每7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四)未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違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
(五)未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三、前項第(一)、(二)及(三)本所已另函移請桃園縣政府罰鍰處分,其餘違反事項本所已通知該公司限期改善。
四、該公司僱用童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部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7條,桃園縣政府已於3月30日查證屬實,並依法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五、另對該公司以業務緊縮及工作不能勝任等理由資遣勞工一案,因屬勞方爭議事項,由桃園縣政府積極調解中。
正本: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桃園縣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所製造業組
所長 謝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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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中壢自強一路8號介面光電也有違反
回覆刪除(二)部分勞工除正常工作時間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三)部分勞工每7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請問該如何申訴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