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329洋華工會行政院陳情新聞稿:勞工民主監督ECFA! 公布「早衰企業黑名單」禁止赴大陸投資!

就在五、六月第五次江陳會簽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前夕,三月底將提出「早期收穫清單」項目之際,自主工聯、洋華光電(股)公司工會 等台灣勞工團體百餘人至行政院公布「ECFA早衰企業黑名單」,要求簽訂ECFA附帶決議:「違法剝削勞工的黑心企業應禁止海外投資!」。

號稱全球最大生產手機觸控面板的桃園縣洋華光電(股)公司,主要客戶是宏達電(HTC)、三星電子(Samsung)、LG等知名手機大廠,台灣 (台北與桃園)有1000名員工,中國(惠州與平湖)有3000名員工,以及越南等,去年上市股價衝到500多元。99年度營業毛利49.25億元,全年 每股盈餘22.53元。因獲利亮眼,洋華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每股10元,總額達13.3億元。

這些時尚精品手機與亮眼暴利竟是壓榨勞工血汗換來的!在訂單滿載、天天加班拚產量之下,洋華勞工加班時數高達100小時,卻只有3萬元養家餬口。資 方長期違法短發加班費,勞工忍無可忍、為保工作與尊嚴,於98年12月成立工會。但洋華資方為打壓工會,竟把一條生產線移往大陸惠州生產,一口氣非法資遣 5名工會幹部(2名常務理事、2名理事、1名監事)及10餘名會員,嚴重侵害工會團結權,損害勞工權益。

明明洋華公司訂單滿載、員工拚命加班、人力不足還得大量進用外勞、派遣工與建教生,資方竟還能以「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與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 由,強行非法資遣工會幹部及會員,公然藐視台灣的勞動法令與政府公權力!

如此違法蠻橫的洋華公司,難道赴海外投資(大陸、越南)時,不會違反當地勞動法令剝削勞工?馬政府不要忘了98年6月發生的東莞職災工人劉漢黃砍殺 台商事件,台灣的違法企業赴海外投資,不僅丟台灣人的臉,恐怕還會製造當地的社會問題與悲劇!縱容違法企業打壓工會,落跑去海外投資,這難道是馬政府簽訂 ECFA、拚經濟想要達到的結果?

政府將在三月底提出ECFA的「早期收穫清單」,勞團認為:以違法剝削勞工、打壓工會為手段,壓低勞動條件與人事成本的無良企業,完全未盡到企業社 會責任,根本早就該被現代社會所淘汰!政府應該公布「早衰企業黑名單」,在前述違法狀況徹底改善之前,嚴禁這些企業赴海外及大陸投資,一方面不讓台灣人的 臉丟到國外去,一方面迫使這些企業改善在台工廠的勞動條件、尊重勞工與工會。唯有這樣,才能使台灣的勞動條件不至於因為ECFA的簽署出現全世界工會談之 色變的勞動條件「向下沈淪」(race to the bottom)效應。

馬政府呼籲全民支持ECFA拚經濟的同時,全國自主勞工聯盟與洋華光電(股)公司工會等台灣勞工團體百餘人於 99年3月29日 至行政院陳情,並提出兩大訴求:

一、【民主監督ECFA】:違法剝削勞工的黑心企業應禁止海外投資、兩岸勞工權益受損納入司法互助協助追討!

二、【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違法資遣無效,員工立即復職,制裁違法黑心企業!

時間: 99年3月29日周一上午10:00
地點:行政院大門口(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新聞聯絡人:自主工聯執行長 朱維立0981-238732、洋華工會秘書 杜光宇 0922-635756
聯合行動團體: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洋華光電產業工會、團結工聯、桃縣產總、北市產總、高縣產總、台南產總、竹縣產總、台灣省人造纖維業產業工會聯合 會、台塑工會聯合會…等陸續擴大中



馬政府應禁止違法企業赴海外及大陸投資!


洋華光電公司違法事項一覽表

2010.03.29



違法事實



違反法條



政府應有作為


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工會會員


工會法第35條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5條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正式行文認定違法解雇無效!


違法資遣本勞持續雇用及引進外勞


就業服務法第42、47條


依同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違法短發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違法低報勞保


勞保條例第14條等相關規定


1.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2.   協助勞工向雇主追償所受損失。

3.  
涉嫌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勞退新制提撥短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1.  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提撥足額

2.   加徵滯納金

3.   依雇主應負擔金額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員工每月超時加班上百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5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建教合作生超時加班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


依同法第12條令其停辦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屆期不改選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


政府行文命令其改選


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超時加班


依刑事罪論處


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製表:洋華光電(股)公司產業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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