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洋華工會與自主工聯今日(3/29)至行政院陳情行動,勞委會特發布新聞稿:「洋華光電勞資爭議,勞委會將繼續依法查處」,我們看了感到相當憤慨!
勞委會於新聞稿中清楚表明洋華工會與自主工聯等勞工團體於3月15日及3月17日至該會陳情。請問勞委會,甚麼叫做「勞委會表示已再三向洋華光電產業工會表達請工會儘速提出資方違法之事證,該會將依法處理,惟迄今尚未收到相關事證。」?
勞委會的勞檢機構向來是「不檢不理」,也就是沒有勞工檢舉就視而不見,這已經造成多數的企業違反勞動法令,廣大勞工權益蕩然無存!如今,洋華光電爆發重大勞資爭議,我們分別於3月15日及3月17日帶著檢舉公文至該會陳情,3月17日陳情行動更有各界勞工團體聲援與媒體廣泛報導。為甚麼全台灣勞工、媒體記者都已經知道的事情?勞委會還不知道?勞委會還說未收到任何的相關事證?面對違法企業,勞委會難道不會主動查辦嗎?勞工當事人的陳情公函不算事證?要寫得夠文情並茂、幫勞委會查好所有證據才能請得動勞委會查辦嗎?
從3月15日至今,勞委會到底做了甚麼?依據勞委會的新聞稿表示:「本案經勞委會協調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分別於3月17日下午及3月25日上午邀集勞資雙方進行調處,惟未能達成共識。…」。也就是說,這段時間勞委會只做了兩件事情,第一、積極協調桃園縣政府勞動處進行調處(也就是叫別人去做事)!第二、等待洋華工會儘速提出資方違法之事證(也就是等待工會再來找勞委會)!
洋華工會幹部及會員自3月12日遭違法資遣至今,洋華公司沒有收到一張罰單,沒有官方一紙認定違法解僱的公文。廠內持續引進外勞及建教生,持續嚴重超時加班與短發加班費(未以全薪計算)。公司繼續恫嚇員工與工會,但我們的勞委會竟然還在等待?勞委會,你在隔岸觀火嗎?你這樣的等待,讓資方有恃無恐,就是助紂為虐!
我們強烈呼籲勞委會,馬上積極作為,不要助紂為虐!本周五以前立即承諾以下訴求,否則,我們將發動更大規模的抗爭行動,好讓勞委會依法行政!
工會訴求:
一.行文認定非法資遣無效、洋華員工立即復職!
二.行文認定加班費以全薪計算,並補足工資與勞退金!
三.立即勞動檢查、改善勞動條件!(如附件:洋華光電公司違法事項一覽表)
四.召開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協調各部會辦理
五.經濟部:投審會禁止洋華赴海外及大陸投資
六.財政部:公股行庫停止貸款給洋華、取消租稅優惠
七.教育部:停辦洋華建教合作計畫
八.內政部:因積欠鉅額加班費勞退金,對洋華負責人限制出境!
[附件一]
洋華光電(股)產業工會陳情書
2010/03/17
受文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旨:桃園縣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監事及會員集體遭資方違法資遣及資方積欠員工加班費等相關問題,茲向 鈞會提出申訴,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會於98年12月間成立,雖成立之初因加班費問題與公司迭有爭議,然仍遵循公司內協調及體制內提出調解的方式對勞資間之關係秉持善意,詎料公司竟於99年3月10日先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之理由資遣本會ㄧ名監事,復於3月12日以業務緊縮及工作不能勝任等理由資遣本會另外兩名常務理事及兩名理事以及十四名會員。
二、然查洋華於98年間並無虧損情事,且該公司業務緊縮係以其「硬對硬部門」因生產線移至中國,因此需資遣該部門員工,然該部門員工四十餘人,被資遣十餘人,此十餘人卻恰巧全都是工會會員,且該公司其它部門缺工嚴重,該部門非工會會員者皆調至其它部門,而本會會員及幹部公司卻託詞無其 他部門主管願意收容,因此只得以資遣辦理,此已違法勞動基準法十一條之規定,並未詢問該部門員工是否願意至其它部門工作。且被資遣之員工中包含本會兩名常務理事及會員並非該部門員工,卻連帶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資遣,此乃資方故意真對工會之就業歧視行為,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而且也違反工會第三十五條,衡諸上述事實,洵非無據。
三、另查該公司於今年3月間引進越南外籍勞工70名,且下個月又將引進一百名外勞,且本月復引進數十名建教合作生,並刻正刊登廣告大舉招募員工,又委託中介公司任用派遣工,顯見公司嚴重缺工,而遭資遣之幹部及工會會員多年來績效正常,因此資方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純係瓦解工會之藉口。
四、資方還積欠員工加班費,多年來資方加班費皆以底薪計算,而未計入績效獎金、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印刷津貼等,本會雖多次提出協商要求,然資方皆藉詞推拖,上月本會提出於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至今已調解第三次,資方仍毫無誠意。
五、此外、該公司員工動輒月加班工時超過上百小時,包括建教合作生及工讀生亦同樣月加班時數超過上百小時,此亦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六、綜上所述,懇請 鈞會依法逕行勞動檢查及調查該公司對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就業歧視等,以免政府救失業、企業扯後腿的離譜情況持續發生。
[附件二]
桃園縣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洋華工字第09903230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舉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項勞動法令等(詳如附表),提請逕予勞動檢查,並釋示此是否屬違法資遣,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本會於98年12月間成立,雖成立之初因加班費問題與公司迭有爭議,然仍遵循公司內協調及體制內提出調解的方式對勞資間之關係秉持善意,詎料公司竟於99年3月10日先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之理由資遣本會ㄧ名監事,復於3月12日以業務緊縮及工作不能勝任等理由資遣本會另外兩名常務理事及兩名理事以及十四名會員。
二、然查洋華於98年間並無虧損情事,且該公司業務緊縮係以其「硬對硬部門」因生產線移至中國,因此需資遣該部門員工,然該部門員工四十餘人,被資遣十餘人,此十餘人卻恰巧全都是工會會員,且該公司其它部門缺工嚴重,該部門非工會會員者皆調至其它部門,而本會會員及幹部公司卻託詞無其他部門主管願意收容,因此只得以資遣辦理,此已違法勞動基準法十一條之規定,並未詢問該部門員工是否願意至其它部門工作。且被資遣之員工中包含本會兩名常務理事及會員並非該部門員工,卻連帶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資遣,此乃資方故意真對工會之就業歧視行為,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而且也違反工會第三十五條,衡諸上述事實,洵非無據。
三、另查該公司於今年3月間引進越南外籍勞工70名,且下個月又將引進一百名外勞,且本月復引進數十名建教合作生,並刻正刊登廣告大舉招募員工,又委託中介公司任用派遣工,顯見公司嚴重缺工,而遭資遣之幹部及工會會員多年來績效正常,因此資方以工作能力不能勝任為由純係瓦解工會之藉口。
四、資方還積欠員工加班費,多年來資方加班費皆以底薪計算,而未計入績效獎金、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印刷津貼、夜班津貼等,本會雖多次提出協商要求,然資方皆藉詞推拖,上月本會提出於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至今已調解第三次,資方仍毫無誠意。
五、此外、該公司員工動輒月加班工時超過上百小時,包括建教合作生及工讀生以及未滿十六歲之工讀生(勞動基準法上此已屬童工之範疇)亦同樣月加班時數超過上百小時,此亦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六、另查該公司未詢問遭資遣員工是否願意從事外勞之工作即予資遣,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二條,本會於3月17日已將資遣違法之勞資爭議申請送交桃園縣政府,請凍結該公司外勞申請並刪減其已申請之外勞配額。
七、該公司員工之勞保亦違法低報,此不僅造成員工勞保即失業給 付請領之損失,且勞退金提撥亦因此短少,此亦請一併檢查。
八、附表
洋華光電公司違法事項一覽表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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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工會會員 |
工會法第35條 |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就業服務法第5條 |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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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正式行文認定違法解雇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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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資遣本勞持續雇用及引進外勞 |
就業服務法第42、47條 |
依同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
違法短發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
違法低報勞保 |
勞保條例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1.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2. 協助勞工向雇主追償所受損失。 3. |
勞退新制提撥短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1. 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提撥足額 2. 加徵滯納金 3. 依雇主應負擔金額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員工每月超時加班上百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
勞動基準法第5條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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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生超時加班 |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 |
依同法第12條令其停辦 |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屆期不改選 |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 |
政府行文命令其改選 |
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超時加班 |
依刑事罪論處 |
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
製表:洋華光電(股)公司產業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
加油加油!!!
回覆刪除你們一定要加油!
太過分的公司了!
加油~
回覆刪除既然已經引用到法律,建議請公會成員針對每一個違法事實蒐集文件:公司之公告、email、個人加班記錄、上下班記錄、個人歷年績效考核、每一個成員所親身經歷之公司違法事實等分別整理好,提供給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拿這些資料去調查比較有根據。不然政府很難拿一張不清楚的檢舉函去做那些調查。
回覆刪除其實也不需要列舉政府應有作為,政府只能依法辦理。你們的工作在於盡量蒐集資料,如果資料夠完整。政府才比較有辦法進行調查。
另外,你們鬧上新聞及宏達電的策略基本上是正確的。
所列舉項目有些是政府勞動檢查項目,有些是勞基法上對勞工權利保障。後者必須委請律師處理吧,不論政府有無介入,但不進行訴訟及調解的話,員工還是拿不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