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4月8日(周四)下午03:00;行政院(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在馬政府的漠視縱容下,宏達電最大的觸控面板供應商洋華光電公司勞資爭議持續擴大惡化!洋華工會與自主工聯等台灣勞工團體100多人於99年4月8日下午三時重回行政院,要求馬上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制裁違法的洋華公司,禁止違法黑心企業赴大陸及海外投資!現場並表演行動劇【黑心企業騎「馬」入中國、踐踏兩岸勞工一身血!】,象徵著馬政府被黑心企業騎在頭上狂妄的赴大陸及海外投資,踐踏兩岸勞工權益!為了讓馬政府硬起來,勞團現場埋鍋造飯煮十全大補湯給馬政府和吳揆喝,正值兩岸合作簽訂ECFA之際,馬政府必須馬上硬起來,才能談出保障勞工權益條款!
我們還記得99年3月29日何參事代表行政院承諾三天之內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並到洋華公司稽查實際狀況。至今仍不見跨部會專案小組,而且洋華勞資爭議還持續惡化!洋華工會幹部及會員99年3月12日遭違法資遣至今,洋華公司還沒有收到一張罰單,沒有官方一紙認定違法解僱的公文。廠內持續引進大批外勞及建教生,持續嚴重超時加班與短發加班費(未以全薪計算)。公司還繼續恫嚇員工與工會,要把大片貼部門外移大陸,並準備對廠內其他工會幹部動手開除。公司近日高層會議:「政府除了開罰外也不能把我們怎麼樣!」。馬政府的軟弱無能,讓洋華資方有恃無恐,等於助紂為虐!
今日股價洋華345元,宏達電401.5元,買一張上述股票要價30~40萬元,外資法人更評估持續翻漲,而洋華勞工嚴重超時加班身價每月不過3萬元,並且加班費東扣西扣持續下跌!尤有甚者,據2010/03/29經濟日報報導「大摩看好洋華 目標價345元」:洋華大陸廠在中國農曆年間加發三倍工資請員工加班,不禁令人質疑莫非洋華砍台灣勞工薪水,獨厚大陸勞工?還是中國政府強而有力,台灣的馬政府軟弱無力,保不了勞工應有權益?
洋華工會、自主工聯等台灣勞工團體要馬政府馬上硬起來、還給台灣勞工一個公道!為甚麼違法的黑心企業敢無法無天的欺壓勞工?為甚麼違法嚴重的洋華公司非法資遣工會幹部和會員,馬政府還送大批的外勞與建教生入洋華火坑?為甚麼違法黑心的洋華公司還能享受全民納稅給予的政府補貼與租稅優惠?除了開罰繳個2千~2萬元的罰款外,馬政府到底還能不能硬起來,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員工立即復職,制裁違法黑心企業,禁止赴大陸及海外投資!正值兩岸合作簽訂ECFA之際,我們更需要硬起來的馬政府!
我們強烈要求馬政府立即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
- 勞委會:依就服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 經濟部:投審會禁止洋華赴海外及大陸投資
- 財政部及金管會:取消洋華在自貿港區租稅優惠、公股行庫停止貸款給洋華
- 教育部:停辦洋華建教合作計畫
- 內政部:因積欠鉅額加班費勞退金,對洋華負責人限制出境!
聯合行動團體: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洋華光電產業工會、團結工聯、桃縣產總、北市產總、高縣產總、台南產總、竹縣產總、省人纖工會聯合會、台塑工會聯合會、中華電信工會、工傷協會、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漂綠網、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陸續擴大中
馬政府應禁止違法企業赴海外及大陸投資!
洋華工會幹部與會員快餓死、馬英九政府還在慢跑中!
洋華光電嚴重違法事項與馬政府消極作為對照一覽表
2010.04.08
違法事實 |
違反法條 |
馬政府應有作為 |
現況 |
違法資遣工會幹部及工會會員 |
工會法第35條 |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
等待調解中… |
就業服務法第5條 |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等待調解中… |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正式行文認定違法解雇無效! |
等待調解中… |
|
違法資遣本勞持續雇用及引進外勞 |
就業服務法第42、47條 |
依同法第54條中止引進外勞,取消配額並將現有外勞轉換雇主 |
勞委會無作為 |
違法短發加班費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
桃縣府開罰中… |
違法低報勞保 |
勞保條例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1.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2.協助勞工向雇主追償所受損失。 3.涉嫌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
勞保局無作為 |
勞退新制提撥短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1.移請法院強制執行提撥足額 2.加徵滯納金 3.依雇主應負擔金額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勞保局無作為 |
員工每月超時加班上百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連續處罰2萬元至改善為止! |
桃縣府開罰中… |
勞動基準法第5條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
馬政府無作為 |
|
建教合作生超時加班 |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 |
依同法第12條令其停辦 |
教育部無作為 |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屆期不改選 |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 |
政府行文命令其改選 |
桃縣府無作為 |
僱用未滿16歲之童工超時加班 |
依刑事罪論處 |
政府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
桃縣府開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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